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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

imtoken钱包如何下载 2023-03-11 06:07:20

过去几十年,由于中国监管严格、行业垄断、进入壁垒高,传统金融行业缺乏足够的竞争。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等客户的成本过高,没有动力为其提供足够的服务,导致金融服务长期高端化,阻碍了金融服务的平等获取权中小企业和普通民众等服务。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备受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众说纷纭。在我们看来,它通常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等、协作、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精神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到2013年,随着P2P网贷的普及和余额宝的诞生,那一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技术降低服务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覆盖面,使偏远地区居民、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实惠、便捷的金融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的固有特征,对于推动金融业的大众化、人性化,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惠金融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产品领域

互联网金融已经从一个学术概念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集群。对于互联网金融比特币发展史,有人说模式,有人说三模式,有人说六模式,有人说八模式。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过程中,现在谈模式还为时过早。对于一个还在分化和组合的领域,我们结合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对互联网金融这个产品领域做一个总体的总结。

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领域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第三方支付,是一些非银行机构依托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各大银行签订的合同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一种建立银行支付与结算系统之间连接的电子支付方式。二是“宝贝”互联网直销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通过互联网直接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以阿里巴巴集团2013年7月推出的余额宝为代表。此类基金当天即可赎回与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同,“婴儿”基金1元即可购买,几乎没有购买门槛。用户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查看每日收入,体验极佳。余额宝推出后,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全全宝、零钱宝等类似产品。 “宝贝”互联网直销资金对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和冲击,导致存款大动作。不过,今年面对巨大的赎回压力,一些“宝贝”产品对赎回时间和赎回金额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第三类是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是一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在资金的投资者(贷方)和资金需求方(借款方)之间建立直接借贷关系。代表企业有拍拍贷、人人贷、亿亿龙贷、新新贷等。 第四类是众筹,通常是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网站上发布自己的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众筹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项目。第五类是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通过网站开展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代表公司包括众安在线。此外,还有其他产品领域不便于分类,比如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在线虚拟货币,其发行没有统一的央行,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的特点(详见下文);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网站,如好贷网、华录网等贷款比对查询网站。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特征

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的文化存在本质区别。互联网机构之间的竞争可以不断试错和快速替代,而金融机构需要风控和高安全性。前者侧重于用户体验和娱乐,而后者则倾向于严肃谨慎。互联网的产品创新以用户体验为导向,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以安全稳定为导向。互联网公司的盈利模式可以是先烧钱,给客户甜头,吸引大量用户,再考虑转化为客户和利润。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往往都是围绕自己设计的,然后再考虑如何卖给用户。传统金融机构总是倾向于在极致的客户体验和自身的便利性和稳定性之间选择后者。受严格监管等因素影响,其产品以盈利和风控为前提,用户体验存在诸多局限,往往不太可能为了客户体验而退缩。总而言之,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的文化差异源于他们不同的风险偏好。传统金融机构通常是规避风险的,在安全性和便利性之间更喜欢前者;互联网公司遵循利益覆盖风险的原则,用户便利高于安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只要风险可以接受,最终的用户体验是首选。 这导致两者的风险管理思路存在很大差异。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碰撞产生的新“物种”。面对一向严谨的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如鲶鱼,在这个历史时代掀起巨浪,直至在一定程度上挑战法律和监管的底线。由于两者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异,P2P网贷、众筹、在线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产品蕴含不同程度的风险,给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所谓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和投资者的外部法律监管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没有法律依据,未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根据合同。法律后果的各种风险。与其他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有其特殊性。

首先是政策和监管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缺乏直接针对性的法律,在诸多领域缺乏法律监管,在政法上存在诸多空白或漏洞。例如,与2013年底相对温和的289号文件相比,财新记者证实,央行于2014年3月中旬向各央行分支机构下发了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关闭国内十几个比特币平台的所有交易账户。禁止国内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开户、充值、支付、提现等服务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责令其关闭为15家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开设的银行账户,切断金融机构与比特币泡沫之间的联系,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是违法的在比特币网站平台上,比特币投资者不能在中国境内进行银行转账,现金除外。央行的上述文件并未对外披露,央行随即在微博上予以否认。消息一出,比特币的价值就持续下跌,再比如央行发布了2014年4月13日,针对阿里巴巴、腾讯推出的扫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紧急文件,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停业期间平稳过渡。这使此类产品面临监管风暴,而在启动期间的巨额前期投资可能是徒劳的。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内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

二是金融和网络安全风险叠加。互联网金融机构不仅包括传统金融行业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还包括网络安全风险,导致风险累积比特币发展史,最终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法律风险。在传统金融行业,如中资大银行的网络一般是半独立的和私有的。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多拥有开放的网络通信系统,其服务器暴露在开放的网络空间中。对于大多数初创企业来说,保密技术并不完善,容易受到病毒和黑客的攻击,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和资产面临被侵犯的风险。 2013年以来,一些知名P2P网贷平台(如人人贷、拍拍贷)和网贷第三方服务平台(如华录网等)多次遭到黑客攻击,甚至勒索。这些平台被侵权后取证难度很大,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黑客、维护自身权益就更难了。网络安全风险系数很大,维权成本高。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很多产品领域,表面上看是没有门槛的,其实门槛还是蛮高的。

再次存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在大数据时代,组织提倡无休止地收集各种数据。大数据具有海量数据规模、快速数据流动和动态数据系统、数据类型多样、数据价值巨大等四大特点。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带来的移动互联网通讯方式以最快的速度暴露个人信息,难以控制。除了个人隐私外,商业机密等各类信息也很容易被泄露。互联网在消除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让个人缺乏隐私。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认证,包括提供客户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包括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一般都面临可能被黑客入侵的风险。当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网络安全技术尽职调查,或内部员工未进行保密尽职调查时,信息很容易落入他人手中。由于网络传统上速度极快,因此各种消息都可能被迅速滥用于各种邪恶的途径。最后,存在可信证据保全的风险。大多数传统交易以物证和书证的形式表达或记录。例如,对于大额贷款交易,双方往往要签订书面合同。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所有借贷、投资等行为,基本都以电子合同或电子证据数据为代表。一旦发生纠纷或诉讼,如何向公安和司法机关证明电子数据中包含的交易信息是完整、可靠和真实的,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容易被删除、删除,导致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类型

一般来说,法律风险分为三类:一是刑事法律风险;二是民事法律风险;三是行政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本文主要基于互联网金融各个产品领域的法律风险分类。一是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为消除信息不对称,取信于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在互联网上公布优质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地址、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优质借款人是网贷平台最有价值的业务信息,可能导致网贷平台业务信息外泄。 P2P网贷平台需要发布出借人可以信任的贷款信息,一般需要提供借款人的具体业务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被其他潜在竞争者知晓。

二是侵犯隐私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各种隐私泄露的法律风险。 2013年3月,有人举报称,部分支付宝生活助手转账支付结果页面被谷歌抓获,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手机联系方式、金额等非常私密的信息。据支付宝调查,支付宝已对相关页面链接添加安全保护,一般情况下任何搜索引擎都无法抓取。发生这种意外的原因可能是极少数用户主动将自己的支付结果页面分享到了公共区域。但这一回应未能彻底打消部分网友的疑虑。美国著名的众筹网站 KICKSTRAER 于 2014 年 2 月被黑,部分客户数据被泄露,包括客户的私人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收集大数据是为了处理和挖掘有价值的信息,为金融行业提供信息服务,这实际上与个人隐私保护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修订并自3月15日起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公民信息和隐私保护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未能妥善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三是贷方之间的法律风险。这涉及贷款利率过高的法律风险。 2013年底,第三方网贷服务平台“华录网”发现,全球95家网贷平台中有三分之一的平台年化收益率超过24%。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利率本金)的四倍(目前年利率约为24%)。如果超过此限制,超额利息将不受保护。因此,网贷平台约定高利率是违法的,可能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

第四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一种表现形式是网贷平台为其母公司融资,还有一个“秒标”,实质上是网贷平台本身即日借还。这主要出现在新推出的平台上。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网贷平台不具备吸纳资金资格,是非法集资风险的典型表现。此外,还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众筹平台在以下方面符合法定要求:(1)未显示依法明确批准吸收资金的资格;(2)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宣传融资项目,例如某众筹网在某动画项目中吸纳了160万元;(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形式返还;(4)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除此之外还涉及集资诈骗的风险,本罪的主要特征是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诈骗主要体现在一些P2P网贷领域,比如last年度网贷平台富祥创投,上线三天,创造了年度最快“跑路”;今年元一创投上线一天就跑了30万,创造了最快“跑路”在历史上 并于2014年4月出现。2013年,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号称在香港注册,并带走了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

五是“宝贝”互联网直销资金的法律风险。互联网经济是典型的眼球经济,是激发网民注意力的重要营销手段。互联网巨头进入金融行业后,一些销售模式或多或少是合法的。 “已发行”基金,所显示的图标是零风险。这些相互互联网巨头的基金推销,在各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销售规定相抵触。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能承诺收益,不能说基金无风险、安全等。

六是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比特币,还有莱特币、元宝币、狗狗币等。2009年,比特币的概念由中本聪提出并最终投入“发行实践”。比特币是一种 P2P 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传输意味着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比特币不同于普通货币和Q币。 Q币本质上是虚拟化的真实货币,是真实货币的延伸,流通区域有限。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在发行货币的网站上流通。比特币不是由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的,它是根据特定的算法生成的。比特币使用由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和记录所有交易行为,并采用密码学设计来保证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跨境流通便捷等特点。追踪他们的交易过程并不容易,政府也难以控制。因此,很容易成为洗钱的利器,与国家反洗钱政策背道而驰,绕过外汇管制。此外,它可能会恶化金融秩序。当一个国家出现金融动荡时,它可能会通过出售本国货币和购买比特币来加速本国货币贬值。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比特币在中国不是法定货币。此外,根据央行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的性质也很模糊,这导致它是否可以和普通一样受到保护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财产。怀疑。此外,政策不确定性带来巨大风险。自 2013 年以来,央行先后发布了多项涉及比特币的法令,比特币的市场价格像过山车一样涨跌。比特币交易平台本身也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曾发生过GBL抢走交易者资金等事件。

四、法律风险控制的初步思考

互联网金融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相关风险控制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各机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

首先,正确收集和保护信息。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收集客户信息,并给予相应保护。根据公安部等部门于2007年6月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组织的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第三级。本级信息系统的运行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P2P网贷或众筹平台,贷款交易涉及资产超亿元,涉及社会利益广泛,信息安全等级应列为三级。在实践中,此类互联网企业通过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取得了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以达到国家规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从业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安全水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只有这样,当黑客入侵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豁免。

二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要“硬化”。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领域,国家立法明显不足。因此,要注重通过行业法规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作为“软法”,应发挥这种社会自生规则的应有价值。

再次强调,监管机构需要适度宽松。近几十年来,中国长期打压民间金融,甚至对一些重罪者(如集资、诈骗等)判处死刑,引发诸多争议。如果延续之前的政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会一帆风顺。监管者应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谨慎选择。因此,这个行业非常需要政府的包容和鼓励。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已经持续了一个世纪。近二十年来,它一直在积极利用互联网创新金融服务,留给那些非金融机构的机会已经不多了。在这些发达国家,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行业的发展空间相对有限。此前,我国金融业过度依赖政策保护,导致垄断程度高,行业竞争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利润丰厚。这些方面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其负面结果之一是向普通民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水平相当有限。中国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共享、便捷的特点,发展空间巨大。甚至,这个行业的发展,将是中国在金融领域“赶超”、赶超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难得机遇。因此,监管部门在打击违反法律底线的从业人员的同时,也应维护合法的竞争秩序,鼓励行业创新。